欢迎来到贵州纳雍县律师陈丹网!
18786630745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贵州纳雍县律师陈丹 >法律文书

律师介绍

陈丹律师 陈丹律师,女,中共党员,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系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致力于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擅长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理赔...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丹律师

手机号码:18786630745

执业证号:15205201711524823

执业律所: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发展大道和瑞庭1号楼2单元3~5室

法律文书

危险驾驶罪起诉书怎么写

危险驾驶罪起诉书

被告人何自保,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931225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住青川县X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广元市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广元市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自保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何自保与姚X、郭XX、郭X在青川县X镇如意饭店吃饭时饮用了一瓶啤酒,后无证驾驶川HF14XX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X镇“竹影清风”酒吧喝酒。2013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何自保独自驾车离开,2时28分许,行驶至X镇运管站路段处时撞上路边石头,造成车辆受损、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何自保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何自保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姚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自保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自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XXX

2014年6月19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