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律师,女,中共党员,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系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致力于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擅长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理赔... 详细>>
律师姓名:陈丹律师
手机号码:18786630745
执业证号:15205201711524823
执业律所: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发展大道和瑞庭1号楼2单元3~5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也逐渐从传统借贷关系类型转变为新型借贷方式,如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等,更加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增长,而在民间借贷活动的制度保障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更是频繁发生。
一、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有哪些?
1、借款时不写借条;
2、房产抵押形同虚设;
3、分次还款借条没有销毁;
4、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纠纷;
5、诉讼时效纠纷以及借款利息纠纷。
二、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1、在缺乏直接证据时,法院应当结合各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映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虽然都无借条等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但出借人提交的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的,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2、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受保护——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借款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民间借贷以必须办理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未依法登记的,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民间借贷行为以房屋抵押方式进行担保,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该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可根据出借人变更后的诉请判决借款人偿还相应借款。
5、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出借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具体时间的,出借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的,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是出借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因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出借人已提供借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而借款人不认可的,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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